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存貨出現毀損、或者做了報廢處理的,財務人員出于嚴謹,可能會把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都做轉出處理。實際上有些存貨的損失原因,并不屬于稅法上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如果一律做進項稅轉出處理,可能會導致企業多交增值稅!
稅法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是怎么界定的呢?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很多時候,財務人員判斷失誤就導致多繳稅了。小編給大家總結了幾種比較常見的損失情形:自然災害、損耗標準范圍內的、提前報廢(季節、市場因素導致)、過期報廢等。
在這些情況下,存貨發生毀損、報廢,進項稅額依然可以抵扣!
自然災害
如:刮臺風、水災、大暴雨等自然災害,導致倉庫存貨被淹了、房屋損壞漏雨了等等情況下造成的存貨毀損,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損耗標準范圍內的
企業在進行存貨盤點、領用或生產時,可能會遇到存貨質量短缺、某些原材料規格不標準無法使用、產出殘次品等等情況。
此類情況下,建議企業通過內部制定的存貨損耗標準進行判斷,在損耗標準范圍內的視為合理損耗,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內部還未建立損耗標準的,建議和質檢部、技術部的小伙伴溝通制定一套標準,如:殘次品率、材料規格(質量、水分、色澤)等。
小編再舉幾個例子:
例1:存儲數月的小麥因水分蒸發,導致質量減少了,盤點時出現質量短缺。
而易耗材料出現揮發、蒸發等質量減少情況屬于正常現象,只要質量波動不超過企業制定的標準范圍,那么短缺部分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例2:A企業的產品成品率常年平均在 95% 左右,廢次品率約為5%。因此,對超過5%的部分進行轉出即可,5%以內屬于合理損耗范圍。
提前報廢(市場因素)
企業為了適應市場變化而對產品進行更新換代,對老產品做報廢處理,相應的原材料由于不能用于生產新產品,亦做報廢處理,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如:某化妝品廠,因為產品需要配合市場營銷戰略換新包裝,以前剩余的包裝物均做報廢處理,包裝物對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提示大家注意,此處針對的是市場因素導致的提前報廢。如果是存儲不當、使用不當導致存貨不能用了要提前報廢的,進項稅還是要轉出處理。
過期報廢
如:藥品、食品生產企業,產品滯銷、超過保質期需報廢的,對應進項稅可以抵扣。
總的來說,稅法上定義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貨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才不能抵扣。(可以歸集為是人為處理不當導致的損失)
各位看官對于上述幾種情況是否理解透徹了呢?對于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其他損失情形,對應進項稅該不該抵扣還拿不準的,歡迎來理道咨詢~
法規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