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深圳市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相關政策,其主要內容如下:
▲ 對在深圳市范圍內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8%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
▲ 施工企業承攬深圳市工程項目符合條件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可按項目經營收入的0.2%
▲ 對采取個體、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出租車司機,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附表1規定的征收率計算繳納稅款。對存在雇傭和被雇傭關系的,由扣繳義務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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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_tzgg/201907/02cb37b71a7048ba8977edad42bb1c28.shtml